发布日期:2019-05-20 来源:合肥世界之窗 点击次数:1533 打印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18〕19号),为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政策落实,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按照《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主导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智能语音、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智能家电、光伏新能源等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2.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经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对其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贴息,并对企业上年度新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给予最高1%补贴。(执行部门:市经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3.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以及按城市规划要求拆迁后重建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厂房的,按本条款执行。对工业企业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自用厂房的,可按本条款执行。(执行部门:市经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4.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执行部门:市经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5.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设备投资补助。其中,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分别给予设备投资12%、15%、20%的奖补;对普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10%的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推进企业创新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质量标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标准化示范的工业企业,按总量控制原则,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成熟度五星级”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政策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2)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的设计成果在本地产业化,新增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工业设计企业,按获奖产品的销售收入择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上述奖项金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制造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自主研发的设计产品,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设计产品的销售收入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购买本市专业设计服务且当年新增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以上条款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3)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
(4)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对主持制定盾构机、叉车、挖掘机、摊铺机等机电产品及关键零部件再制造相关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排名前三)、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排名第一)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鼓励职工技术创新。激发职工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设立“职工创新成果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等五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0.5万元。(执行部门:市总工会,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1)提升装备技术水平。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并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首台(套)售价的15%补助。
(2)提升智能家电(家居)技术水平。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GB∕T 28219-2018)》和《智能家电系统互联互操作评价技术指南(T∕CAS 290-2017)》评价认证的智能家居系统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GB/T 28219-2011》评价认证的、并已在我市批量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奖补一次,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择优奖补。上述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3)支持服务型制造。对评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含工业企业、项目和平台),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评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含工业企业和平台),按总量控制且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
(4)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对获得国家2018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资金)的项目,按总量控制原则,给予国家奖补资金的最高10%配套。
(5)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新药取得Ⅲ期临床试验批件的工业企业,给予每个产品100万元奖补。上年度获得国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且单个产品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择优给予每个产品50万元奖补,每家企业奖补不超过3个产品。对当年获得国家级一类、二类新药注册证书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补。
(6)支持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上述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推动绿色生态发展。
(1)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质量及安全相关要求,主动申请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
(2)鼓励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和绿色制造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列入试点的工业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为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制定绿色制造提升路径方案。
(3)支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节能环保产业化、重点工业节能节水技改、工业清洁生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信息化服务平台等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支持绿色发展体系建设。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工业企业,按总量控制且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 (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
(1)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工业企业,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顶层规划设计及评估。
(2)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3)支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4)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年服务不少于50家的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支持新型信息消费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6)支持智能制造示范。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企业,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至1000亿的工业企业,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百亿台阶增加100万元,最高给予600万元奖励。
(2)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支持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
(1)推动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年度认定为国家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本年度认定为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按总量控制且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对当年符合食品生产加工示范条件的企业,择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消费品品牌建设。对本年度入选支持制造强省政策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精品安徽”的企业,给予全部广告推介费用30%的支持。 (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培育扶持“隐形冠军”企业。开展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扶持培育一批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领军企业和细分产品小巨人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鼓励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申报。
(2)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总量控制且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 (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5.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保持汽车、家电行业平稳发展。(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6.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首次进入省民营企业百强的前50强工业企业、进入中国民营制造业五百强、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时进入多个百强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7.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安排专项资金建设运营维护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按总量控制原则,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上述政策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8.减轻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对开发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奖补:收入缴入市级及以上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审核,其中市级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兑付,省级及以上的市县各按50%比例分担奖补资金;收入缴入县级的收费项目,由县(市)区、开发区审核兑付,并报市经信局备案。(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9.重点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智能化等新型建造方式。投资引导基金的投入规模按照年度资金计划确定。(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20.(1)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施工总承包或监理企业,承接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工程中推广应用BIM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以联合体、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4)支持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或获得二星级及以上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工程,且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体公共建筑或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21.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0-50亿元、50-100亿元、100亿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增加10亿元、20亿元、增长20%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2.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上一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以上的,每2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专业承包企业上一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每1亿美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3.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在规定时间内: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或获得除建筑工程外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鼓励企业跨区域经营,对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除建筑工程外具有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4.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连续两年累计获得两个及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大奖”、三个及以上省级优质工程、“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四个及以上“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5.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建筑业企业完成并分别被批准为1项及以上国家级工法或技术中心,3项及以上省级工法,获得3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中,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二、支持自主创新政策
26.根据《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量子通信、新能源汽车、燃气轮机、精密制造等新兴产业增长源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27.根据《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28.鼓励科技保险融资,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
(1)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业务,贷款企业无法偿还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
(2)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给予保险公司最高1%补贴。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29.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省和市不重复支持)。对当年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知识产权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30.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支持高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金融产品合作各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给予担保公司最高1%的担保费补贴。担保公司收取企业保费加上财政保费补贴总体不超过1.5%。(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31.对合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2.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自主创新研发或引进应用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3.对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4.支持企事业单位与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沿线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创新能力,对科技合作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6.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在站院士,自次年起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院士生活补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在获得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的前提下,再给予创业团队100万元配套资金资助。对在合肥发起、组织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择优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7.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肥市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执行。(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8.鼓励发展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新成立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9.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件、20件、30件的单位;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培育和认证的企业;当年开展国内专利维权的企业;当年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数量由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组织申报,给予县(市)区、开发区50万元以上奖补,由其兑付单位或个人。(执行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0.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连续两年),当年验收合格的,给予30万元资助。(执行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1.对企业聘请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外国人才,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当年聘用费50%、最高6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2.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奖补,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3.鼓励高校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500万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及5亿元以上的,按不同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4.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5.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6.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7.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8.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对完成激励实施工作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9.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0.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险、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1.对租用纳入安徽省、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及G60科创走廊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2.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项目上年实际国家拨付经费的10%-2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2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3.对新认定的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4.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企业研发投入补助、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企业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等补助,按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要求给予资金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三、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55.按照《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种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升效。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56.设施蔬菜瓜果规模化基地建设。全市择优支持一批设施钢架大棚(连栋大棚)且达到一定标准条件的设施蔬菜瓜果规模化基地,每个基地给予60-1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57.支持畜牧业发展。
(1)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择优支持一批养殖场(小区)实施提档升级和畜禽标准化建设,每个给予20-60万元一次性奖补。 (2)规模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四县一市支持一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每个养殖场(小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58.动物防疫体系。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9.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发展项目。
(1)合肥市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扶持一批水稻机插秧示范片,对机插秧作业服务,给予40元/亩奖补,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奖补资金。
(2)合肥市创建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市奖补。对新获得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县称号的县(市),给予100万元建设奖补。 (3)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择优扶持一批新建集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农资产品展示展销、农机作业信息发布、农机维修保养存放、农机人员培训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全程农事服务中心。达到新的验收标准的,按照大中小规格分别给予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补,除省级奖补外,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剩余奖补资金。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0.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贴息。对全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当年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贷款贴息补助,奖补额度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1.支持城区、开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在城区、开发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的村(居)中择优奖补20个,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2.支持现代渔业发展。择优支持一批现代渔业基地建设,每个基地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3.支持虾稻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对新建连片规模200亩以上的虾稻综合种养示范基地,择优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对虾稻综合种养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龙虾产品加工出口创汇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不低于20万元一次性奖补。
(4)对2019年新创建的龙虾及其加工产品、虾稻米产品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对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本地虾稻米或龙虾及加工产品年销售额超过一定数额的,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6)对新组建的虾稻产业化联合体达到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标准的,择优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4.品牌奖励。新获得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登记的机构或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5.实施乡村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百千万工程。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实施乡村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百千万工程的意见》(皖组发〔2018〕6号)文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乡村创新创业领军企业家、回乡创业大学生、农村基层组织骨干、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理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6.粮油优质绿色生产基地(点)建设。择优对各地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优质绿色粮油生产基地(点)建设,参与区域性公共品牌创建给予扶持。按照建设适度规模给予每个基地(点)不高于20万元奖补,由县(市)统一组织申报,再由其兑现至各新型经营主体。(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7.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择优支持各地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每个按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金奖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8.支持休闲农业发展。择优扶持一批休闲农业示范点(村、园)建设,对每个休闲农业示范点按照当年新增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9.支持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对全市范围内单个绿肥种植基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1000亩的,按照200元/亩给予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70.支持种子育繁推基地建设:择优扶持一批种子育、繁、推、制种基地建设,每个基地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贴。财政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50%给予补贴。(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71.促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
(1)扶持成长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列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统计范畴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10%的企业进行奖补。
(2)降低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融资成本。对省、市评定的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一个联合体限报一家企业),依据企业2019年度发生的且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算利息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度不低于20万元且贴息比例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农业企业开拓、扩大海外市场。对2018年度年出口值不少于200万美元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奖补,对单个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4)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对2018年度首次获批国家部委认定的技术中心、示范企业给予奖补,每家奖补40万元。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72.支持省、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对列入2018年建设计划的现代农业示范区,经验收合格后予以奖补,每家奖补500万元,县(区)配套750万元。(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73.对中小微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费补贴等。对当年从事农业生产的中小微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在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50%保费补贴;对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如当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按其差额给予50%补贴。对当年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出现代偿的,对担保机构代偿超过40%的超额部分给予50%的补贴。(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74.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其中:经果林和精品花木基地建设,新增连片经果林或精品花木基地达到200亩,苗木品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根据规模和质量择优奖补65-95家,一次性奖补20万元。超过300亩,增加的面积按每亩不超过600元进行择优奖补,计划资金1900万。花卉生产基地建设。新增花卉生产基地达到40亩,花卉品种、种植密度、市场前景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根据规模和质量择优5-10家,一次性奖补20万元,超过40亩部分按10元/平方米择优奖补。计划资金200万元。总计预算奖补资金2100万元,采取总量控制。(执行部门:市林园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75.农业保险。用于特色农业保险市级配套。对我市开展的大棚草莓、桑蚕、苗木、蛋鸭、茶树、大棚蔬菜、小龙虾、淡水养殖、设施农业等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市财政、县(市)区财政、农户按3:4:3的比例承担,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执行部门:市财政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四、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
四、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政策
76.设立相关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77.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金融产品。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按照1.5%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一次性奖补。对于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财政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78.对过往年度“成长贷”业务专项资金进行归集,委托合肥市兴泰担保行业保障金运营有限公司运作,与有关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合作,支持全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信贷融资。合作各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对成长贷业务实行基准利率贷款的银行,按照贷款利息30%给予银行补贴,对成长贷业务按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融资担保额的0.5%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补贴。(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79.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利用红筹和VIE等架构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在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市级有关新三板挂牌(含创新层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按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补资金的差额给予企业奖补。对2019-202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80.强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完成新三板挂牌当年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市级新三板挂牌“借转补”且已转为奖补、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按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补资金的差额给予企业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81.对当年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新三板“创新层”奖补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82.设立税融通业务奖励资金。鼓励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83.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且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不含税融通和成长贷业务)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84.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给予其一定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每年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每年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每年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立的银行业非法人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给予其100万元的补助。对上述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每年给予高管人员每人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5.对上市公司当年实施再融资,融资额中1亿元以上资金用途符合我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奖励上市公司50万元,融资额中5亿元以上资金用途符合我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奖励上市公司100万元;对2018年以来引进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新增股权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首次实现融资的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年度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年度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并于2019年实现首次融资的企业,在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后按照1:1配套奖励。(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6.按照《合肥市培养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24号)文件第94、95、96、97条规定,对已获奖补的新设立金融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和私募基金,在五年奖补期内,给予持续奖补支持。(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7.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8.支持物流企业培育品牌。 (1)对新晋升国家5A和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物流枢纽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9.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1)支持新建、配建、改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亭)和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社区回收站(亭)达到20个,对有关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分拣中心达到6个,对有关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供销社,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支持报废汽车入园(合肥静脉产业园)集中处理。对年处理量达到3000辆(中型车、载重车按1.5辆计)以上的汽车拆解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0.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
(1)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信用服务机构,在合肥市区域内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1-2项信用服务产品并在合肥市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强化与政府部门、市场机构等共享共用,在合肥市区域内创新拓展“信易+”守信激励场景,为合肥市信用状况良好主体提供各类优惠服务并取得良好社会效应的,按照提供给守信主体的优惠总额度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1.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1)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认定以来运行一年及以上的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运营成效进行重点评估,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包括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评分前2名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分前5名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分前5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2.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按期升规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一次性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3.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支持“放心粮油”工程。对经新认定的“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示范店、经销点,且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规范经营1年以上)5个以上(往年享受过该项政策的企业,新增网点达到10个以上),经营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已注册经营满5年的单位或个人,按“放心粮油”网点数及营业额业绩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经认定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符合“五位一体”发展方向,且被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中心,规范运营1年以上,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家级或省级“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供应企业(且申报成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指定企业),在省市质量抽检中,2年内未出现任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按放心粮油产值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对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相关标准,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被认定为“主食厨房”示范企业,经营网点达10个以上(往年享受过该项政策的企业,新增网点达到12个以上),按网点数及经营业绩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发改委(粮食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4.支持“中国优质粮油”工程。
(1)支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对认真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企业及获得当年“中国好粮油”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资金投入及“中国好粮油”产品年销售额,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的科学保粮设施建设。对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购置科学保粮设施,按资金投入规模,择优给予不超过购置科学保粮设施总金额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发改委(粮食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5.支持快递业发展。
(1)支持企业总部建设。鼓励快递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者数据处理中心,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服务地市跨10个市以上,且不少于10家经营机构,并进入国内20强快递企业或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对快递年业务量超过5000万件(收派)且年增幅40%以上的快递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支持安检机配备。对当年中小企业集中统一购置的安检机进行补贴,单个安检机价格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购置总金额的25%给予财政补贴,单个安检机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总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
(4)支持快递自动分拣配备。设备投资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快递末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末端网点备案总数200个以上(其中标准化网点数量40%以上)、末端服务面向辖区内用户和所有快递企业开放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邮政管理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6.对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护理院,新建、扩建(租赁经营)正常运营1年后,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300张(含)以上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卫健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7.鼓励建设具有全国竞争优势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经市级认定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及骨干企业以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为目标,积极引入产业配套企业,集聚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及特色园区,经市级认定后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8.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9.加快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新注册成立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0.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2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1.对制造业企业将检验检测业务发包给检验检测机构的,年度外包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按外包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2.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及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机构或组织,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配套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3.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等发展。(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104.鼓励电子商务规模发展。对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8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投入方式)
105.鼓励服务外包在岸、离岸业务规模发展。
(1)对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下同)、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7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对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7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上述在岸、离岸执行额奖励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投入方式)
106.支持农产品产销对接。扎实开展合肥都市圈的交流合作以及皖北等城市的对接帮扶工作。对经批准的由双方主管部门组织在肥举办的,对接双方规模超过500家以上单位的大型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给予承办方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投入方式)
107.支持市场主体快速发展。对上年商品零售额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的企业,按照规模与增速综合排名,对综合评定前15名,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投入方式)
108.支持特色街区建设。对单位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省级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投入方式)
109.支持互联网+家政服务业。
(1)支持家政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家政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建设或升级改造家政信息服务平台投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5%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家政O2O模式发展。鼓励家政服务业企业提高线上交易,年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网上年销售额在年销售总额占40%、50%、80%的家政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上述两款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投入方式)
110.支持会展经济发展。依据《合肥市促进会展业规范发展办法》,围绕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规范化、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打造区域会展名城等目标要求,支持引进举办大型展览、会议,支持会展项目获得国际认证,支持知名会展机构落户合肥。
(1)展览奖补。①国际性、全国性展览奖补,按照每1万平方米奖补30万元,单场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奖补。②专业类展览奖补,按照每1万平方米奖补15万元,单场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奖补。③消费类展览奖补,按照每1万平方米奖补10万元,单场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奖补。④新增展种奖补,对举办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的新增展种,在享受展览奖补的同时,每新增一个展种奖补15万元。 备注:以上展览单场室内面积至少1万平方米,连续奖补三次的,从第四次开始按奖补金额的60%补贴。
(2)国际性会议。各类行业协会、学会、学术机构、高校及行业主流媒体等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三、四、五星级或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同级品牌酒店举办。参会人数超过200人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国际性会议,对境外参会人员每间夜分别奖补200、300、400元,单个会议不超过20万元。
(3)会展项目国际认证奖补。会展项目从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当年起,一次性奖补30万元;支持专业场馆运营方以城市名义加入UFI 等国际组织中国代表机构,并开展城市国际会展营销交流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助。 (4)知名会展机构落户奖补。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且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3年平均支付,累计不超过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经核定房租的20%进行奖补,累计不超过30万元。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投入方式)
111.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投资企业。对企业在境外设立投资企业,当年单个项目累计实际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排名前十名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一带一路”国家项目优先。(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投入方式)
112.支持合肥水运港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借转补投入方式)
113.支持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借转补投入方式)
114.支持合肥航空港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借转补投入方式)
115.支持电商扶贫。支持建设合肥市农产品电商扶贫特色馆: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为我市农特产品搭建电商扶贫特色馆、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年网络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50万元的奖补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投入方式)
116.支持标准化家政服务站创建。支持家政企业在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等按照标准创建标准化家政服务站。对所建标准化家政服务站达到一定规模和符合标准的家政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投入方式)
117.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2020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给予省级政策1:1比例配套,用于外资专项工作激励,重点支持引进以下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两年累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等。积极吸引跨国公司、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外资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新设立的外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投入方式)
118.支持商品消费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商业设施提升改造、发展社区商业、新设经营网点、开展新零售、引进电商总部型企业、制造企业成立零售公司、新成立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建设商贸特色小镇等。具体政策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五、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119.根据《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合肥影视演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电视剧(包括网剧等)、电影、舞台剧及综艺节目的原创精品创作。(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120.贷款贴息。文化企业因实施文化产业项目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可获得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低于10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贷款利息总额,给予贷款文化企业利息总额50%的资金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连续申请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市文旅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121.新兴文化产业。
(1)支持文化创意载体建设。重点支持创意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内的创意载体建设。支持计划新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支持计划投资500万元以上,对艺术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的项目,集内容资源、新闻采编、新闻传播、市场对接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项目,智能化舞台演艺设备和高端音视频产品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新型文化消费的可穿戴设备、智能硬件、沉浸式体验平台、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的研发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重点支持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的文化旅游融合项目建设。计划新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街区、旅游特色小镇、文化创意楼宇,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执行部门:市文旅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22.支持体育园区(场馆)建设。计划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产业集聚区(基地、综合体)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计划新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特色小镇、体育场馆、体育产业孵化器、体育公园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市体育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23.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文化场馆。社会资本新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科普馆、乡镇影院,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城市阅读空间、实体书店、摄影(录音)棚、影视后期制作基地,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项目50万元或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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