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6-30 来源:合肥世界之窗 点击次数:2542 打印
(一)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3.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
向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提交首发申请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首发上市成功后,给予50万元奖励。
(一)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3.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
向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提交首发申请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首发上市成功后,给予50万元奖励。
上市公司注册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迁至蜀山区的,给予奖励300万元。
4.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自备案起2年内上板挂牌的可以申请资助70万元;对企业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5万元。
(二)相关金融产品奖励资金
5.鼓励银行开展税融通贷款,对支持蜀山区企业税融通贷款年度发生额达到1亿元,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各家银行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6.对与我区开展合作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共同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对年度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设立过桥续贷奖励资金
7.我区设立过桥续贷资金4000万元,帮助企业临时周转,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对提供中小微企业续贷资金的金融机构,其全年周转率不低于12次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四)加快蜀山区金融业的发展
8.对于迁入或在我区新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给予以下奖励:
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2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5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80万元。
9.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3年内30%的房租补贴,合计不超过5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副总以上高层管理人员(限名额)子女优先享受蜀山区优质教育资源。
11.对于有特殊贡献的金融企业,经认定后,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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